(2017)甘292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春林与甘肃瑞德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林,甘肃瑞德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何春林,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0日,农民,住临潭县。被执行人:甘肃瑞德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汪永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军,上海市汇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432号何春林申请执行甘肃瑞德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