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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崔某一等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崔某四,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684号之一原告张某某,女,193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崔某一,女,196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崔某二,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晋州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某三,男,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晋州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某四,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崔某三,男,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崔某四,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原告张某某、崔某一、崔某三、崔某四、崔某二诉被告刘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崔某一、崔某三、崔某四、崔某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崔某一、崔某三、崔某四、崔某二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崔某一、崔某三、崔某四、崔某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某某、崔某一、崔某三、崔某四、崔某二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伟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