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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徐汉钗与何会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钗,何会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209号原告:徐汉钗,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何会风,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徐汉钗与被告何会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徐汉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会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何会风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汉钗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徐汉钗负担。审 判 员 詹玲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