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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俞孟伸与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孟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103号申请执行人俞孟伸。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俞孟伸诉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经通知到庭参加,未提交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庄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