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密山市水务局申请执行韩太君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密山市水务局,韩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82行审98号申请人:密山市水务局。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韩太君,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韩太君,韩太君缴2015年至2016年水费征收费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海审判员  韩 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