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邓胞安、赖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胞安,赖桂平,赖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邓胞安,男,195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赖桂平,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赖兰华,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胞安与被执行人赖桂平、赖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桂平、赖兰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邓胞安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恢8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