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冯宝云与张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云,张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冯宝云。被执行人张生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宝云与被执行人张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安民初字第03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生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生文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现已冻结张生文之妻张淑芳的账户。故申请执行人冯宝云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恢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审判员 李 晓 军审判员 杨 建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兰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