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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仲为春与五莲县街头镇东洪河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1168号原告:仲为春。被告:五莲县街头镇东洪河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仲为春与五莲县街头镇东洪河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715元,执行费3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本金27,715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仲为春与五莲县街头镇东洪河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