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6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何法、符晓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何法,符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组织机构代码89047665-9。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冬梅、何宇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法,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符晓莉,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何法、符晓莉偿还借款本金102788.5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3日为12419.77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上浮50%计算]、支付律师费5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费176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56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