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峡江县兄弟轮胎店、陈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兄弟轮胎店,陈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兄弟轮胎店,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元阳路汽车站对面,注册号:360823600054425。法定代表人周祖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建文,男,1972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兄弟轮胎店与被执行人陈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兄弟轮胎店于2017年09月20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开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