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1104阙燕平与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燕平,夏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104号之一原告:阙燕平,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添,男,1998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暂住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阙燕平与被告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阙燕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夏添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阙燕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夏添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阙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30元,合计380元(阙燕平已预交),由阙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