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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1104阙燕平与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燕平,夏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104号之一原告:阙燕平,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添,男,1998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暂住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阙燕平与被告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阙燕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夏添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阙燕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夏添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阙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30元,合计380元(阙燕平已预交),由阙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