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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行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与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行终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何凯,男,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彪,宁夏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单辉,男,局长。出庭负责人薛立斌,男,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立,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正斌,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王康鹏,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宁夏银川市。上诉人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与被上诉人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王康鹏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吉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2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委托代理人杨彪、被上诉人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负责人薛立斌及委托代理人马立、冯正斌、原审第三人王康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西人社工认字〔201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列为用人单位,但在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时却送达给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三合分院院长王康稳。因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与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三合分院是否是同一责任主体未能查清,致使西吉县平峰镇卫生院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无法认定。故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吉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2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军民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