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童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贝,孙锡祥,杜秀萍,宋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刑初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贝,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暂住地武汉市硚口区。2010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龚大春、李亚军,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锡祥,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居住地南京市雨花台区。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秀萍,女,1969年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3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1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9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徐应超、刘儒香,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威,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武汉市硚口区。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夏维剑,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某诉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锡祥、杜秀萍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威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贝及其辩护人龚大春、被告人孙锡祥及其辩护人熊发兵、被告人杜秀萍及其指派辩护人徐应超、被告人宋威及其辩护人夏维剑到庭参加诉讼。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延期审理获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初,被告人童贝与被告人孙锡祥约定,以人民币85000元左右的价格向孙锡祥贩卖一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由童贝运送毒品至本市交易。后被告人孙锡祥又联系被告人杜秀萍,约定以人民币115000元左右的价格向杜秀萍贩卖一千克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16日,被告人童贝、宋威驾驶轿车,携带一千克甲基苯丙胺由湖北省武汉市前来本市。当晚,孙锡祥收取杜秀萍部分毒资后,驾车与杜秀萍共同前往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70号港华燃气河西新城客户服务中心一楼店长室内等候。次日凌晨4时许,童贝、宋威抵达南京,孙锡祥将二人带至港华燃气服务中心二楼更衣室进行毒品交易。孙锡祥验收毒品后到一楼店长室将毒品交付给杜秀萍。凌晨5时许,杜秀萍在港华燃气服务中心门口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童贝、孙锡祥、宋威在港华燃气服务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杜秀萍携带的环保袋中查获疑似毒品3大袋及1小袋。经鉴定,查获的3大袋疑似毒品净重分别为500.08克、379.35克、104.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8.75%、79.46%、78.59%;查获的1小袋疑似毒品净重为0.4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6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杜秀萍在本市栖霞区白水芊城融康某小区门口将一小包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2。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2、范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并出示了查获毒品的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贝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被告人孙锡祥居中倒卖毒品,被告人杜秀萍为贩卖而购买毒品,被告人宋威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童贝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孙锡祥、杜秀萍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宋威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童贝、宋威共同运输毒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秀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秀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童贝没有完成毒品交易,属于犯罪未遂,且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锡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孙锡祥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倒卖,应认定为居间介绍,且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秀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杜秀萍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威归案后直至庭审前辩称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庭审后供认其驾车随童贝携带毒品至南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宋威受童贝的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1日,被告人杜秀萍在南京市栖霞区白水芊城融康某小区,向吸毒人员朱某2贩卖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杜秀萍供称,“大排”从其手中购买过毒品冰毒。在其被抓的前几天,“大排”从其这里购买过毒品。其手机号182××××7303。被告人杜秀萍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事实无异议。其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其所述的“大排”即朱某2。2.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至今,其向杜某1(杜秀萍)购买过大概20次毒品,平均每个月4到5次。2016年9月1日,其在融康某大铁门门口向杜某1拿的货,拿多少其记不清了,通常其都是拿的小包子。其的手机号码为138××××6295。3.技侦资料证明杜秀萍(182××××7303)与朱某2(138××××6295)之间的通话情况,具体内容如下:2016年9月1日20时03分,朱某2主叫杜秀萍,朱某2称“那个(毒品)没得了,马上给你400块钱”,杜秀萍回复其正在打麻将,等其结束回去后再联系;22时16分,杜秀萍短信告知朱某2“我刚结束,马上回去”,朱短信问杜“我去哪等?”,杜秀萍让朱某2等其电话;22时37分,杜秀萍短信通知朱某2“你过来融康某2幢,你来过的”,朱短信问杜“大铁门那吗”?杜回复“我在楼下等你”,朱称其马上就到。二、2016年9月初,被告人孙锡祥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向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告人童贝联系购买一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定由童贝以一万元包干的价格将毒品从湖北武汉运输至江苏南京。同时,孙锡祥与被告人杜秀萍联系并约定,以人民币115000元的价格将其购买的上述毒品向杜秀萍贩卖。2016年9月4日至6日,童贝与被告人宋威商议并决定共同将毒品运输至南京,童贝承诺给付宋威一万元的运输报酬。同月6日18时许,童贝乘坐由宋威驾驶的鄂A×××××牌号轿车,二人携带毒品从武汉出发前往南京。当晚,孙锡祥驾车至南京市栖霞区融康某接杜秀萍,途中,孙锡祥收取杜秀萍给付的部分毒资,后二人到达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70号的港华燃气河西新城客户服务中心,孙锡祥将杜秀萍安置在该燃气服务中心的一楼店长室内等候。次日凌晨4时许,童贝、宋威驾车抵达孙锡祥约定的南京市兴隆大街地铁站附近与孙锡祥会合,孙锡祥将二人带至港华燃气服务中心。在该服务中心的二楼更衣室内,童贝将其携带的毒品交付孙锡祥,孙锡祥验收毒品后,至一楼店长室将毒品给付在此等候的杜秀萍。凌晨5时许,杜秀萍携带所购毒品走出该燃气服务中心大门欲离开时,被附近守候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杜秀萍随身携带后扔弃在地面上的环保袋中查获3大袋及1小袋的毒品疑似物。同时,民警至该燃气服务中心内将被告人童贝、孙锡祥、宋威分别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3大袋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500.08克、379.35克、104.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78.75%、79.46%、78.59%;被查获的1小袋毒品疑似物净重为0.4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童贝供称,两年前其通过别人在网上认识了孙锡祥,孙锡祥从其这里买过五次毒品,前几次都是孙锡祥自己到武汉找其拿的货,被抓这一次是其送过来的,毒品是其在武汉找人买的,进货价格五万元一条。2016年9月初,孙锡祥给其打电话说要2千克冰毒,并且要其送到南京来,谈好的价格是8.5万元一千克。过了两天,孙又打电话跟其说手上没那么多钱,就要一千克的冰毒。2016年9月6日晚6、7点钟,其让宋威开车从武汉出发到南京,其把毒品放在车的后排座,一路上宋威开车,过桥过路费都是其付的,次日凌晨四点多钟到了南京。其跟孙锡祥联系,孙锡祥让其和宋威开车到兴隆地铁站,孙在兴隆大街地铁站接了其和宋威并上了二人的车,后孙带二人进了其被抓的那栋楼的二楼更衣室。在更衣室里,其把两包毒品给了孙锡祥,孙接过后放在茶几上,并用桌上的电子秤称的重量,孙还用剪刀打开毒品试了货。后孙把毒品拿出房间去了其他房间,过了几分钟,孙跑进来说警察来了,其和宋威跟着孙跑到顶楼,但都被抓了。其被抓时手上只有一个手机,其余东西都在二楼,后来其带警察到二楼拿其的东西。其手上是一部金色华为P9手机,号码是181××××7957,孙锡祥用的是安徽号码,在其手机存的是“孙行者”,号码是188××××4810,还有一个号码是182××××3176,在其手机里存的是“哥哥”,其最近打的都是“孙行者”这个号码。被抓现场另外搜到的毒品不是其的,是孙锡祥的。孙锡祥把买来的毒品再卖给别人,他在电话里曾跟其讲这次是卖给一个女的。宋威是其的表哥,其和宋威说好回去后给他一万块钱,其没有明确告诉宋威送的是毒品,但他应该知道是送毒品到南京。童贝当庭供称,其发信息给宋威,说这次送东西到南京是很危险的事情,一趟给一万元钱,宋威知道其吸毒。这次其给孙锡祥不到一千克的冰毒,用大的自封袋共包了两包。在港华燃气公司的二楼更衣室,孙锡祥拆开了其中一包,当时宋威也在场。其微信名“永不言弃”。其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被告人孙锡祥。2.被告人孙锡祥供称,2016年2、3月份,其通过“小胖子”认识了湖北武汉的童贝,同年4、5月份,其认识了杜秀萍,其知道杜秀萍在南京贩卖毒品。杜秀萍问其能不能买到便宜的毒品,刚好童贝问其有没买家,其就跟杜说了这事。其和童贝谈好一条冰毒价格是8.5万到9万之间,货由童贝送到南京来,同时其跟童贝谈好冰毒到南京卖掉以后其再给他钱,其跟杜秀萍谈好一条冰毒的价格是11万到11.5万之间,一条就是一公斤。2016年9月6号晚,其开车到融康某接杜秀萍,杜上车后给了其1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另外还支付宝转了1万元到其随身带的其儿子名下的那张建设银行卡上,后又在铁心桥建设银行ATM机取了2万元现金给其。杜秀萍说,等她拿到毒品后,给其的钱就是买毒品的钱。之后其开车带杜秀萍到了江东中路港华燃气公司。7日凌晨2、3点钟,童贝打电话给其说他到南京了,其在电话里与童贝约好在兴隆大街地铁站出口处接他,其告诉杜秀萍人来了,杜说不想跟对方见面,于某就去了一楼的店长室。3点左右,其到兴隆大街地铁站接到了童贝,开车的是他老表,二人开着一辆红色轿车,其上车后指路把二人带至港华燃气公司的院子里,三人从后门楼梯上了二楼更衣室。其问童贝东西带了没有,童说带了,然后从包里拿出两块用报纸包着外面裹着透明胶带的冰毒。其问数量是多少,童贝告诉其是一条,其问质量怎样,童就拆开一包给其看,其说买家就在下面,童贝让其把两包东西带着,其就把毒品从二楼拿到一楼给了杜秀萍,杜秀萍说东西她全要,于是其回到二楼更衣室告诉童贝,如果杜秀萍拿回去不退货就把钱他,童贝答应。童贝从包里拿出毒品时,其、童贝,还有童贝的驾驶员都在场。天快亮时,杜秀萍带着其给她的毒品出了门,这时其听见警报器叫了,其知道是警察来了,其、童贝和他老表顺着楼梯跑到顶楼,其在楼梯口被警察抓住了。其使用的号码有133××××4389、188××××4801。这次童贝带了两包东西,一条货,东西用黄某的粗糙的纸包着的,外面用透明胶带绑起来,撕开包裹的纸,里面是透明塑料袋装的晶体状物质,其知道是冰毒。2016年6、7、8月份,其到武汉从童贝那买过三次冰毒,各6克。童贝和杜秀萍不认识,他们互相之间也没有联系。其不知道从其被抓的那栋楼里查获的其他毒品是谁的。被告人孙锡祥当庭供称,接到童贝后,童贝的驾驶员(宋威)一直都和二人在一起,没有分开过。其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被告人童贝、杜秀萍、童贝的驾驶员即被告人宋威,其还辨认出证人范某。3.被告人杜秀萍供称,其之前在孙锡祥那购买过冰毒,一般是四千元左右购买一盎冰毒,2016年9月2、3号,孙讲买多可以便宜,只要三千多元就可以买到一盎,其就去筹钱,5号左右,其打给孙锡祥建设银行卡上一万八千元。2016年9月6日下午,孙锡祥打电话让其去他那拿货,后来又说来接其,当晚12点左右,孙锡祥开车到融康某接其,接到其后,其给了孙锡祥现金三万八,通过微信转账了一万元,支付宝又转了一万元,其还差孙锡祥货款3.9万元,讲好过几天再给他。钱给孙锡祥后,孙某1带其到江东中路兴隆地铁站附近一个院子,孙带其先去了二楼一房间,房间时还有一老头,老头转了一圈就走了,后孙锡祥拿出冰壶和一小袋冰毒放在桌上,二人一起溜了几口冰毒,后孙锡祥让其到楼下一房间里等着,其在房间里睡着了。过了一段时间,孙锡祥敲门,抱着两包东西进来放在桌上,两包东西长约十五公分,宽约十公分,其中一包是包装好的,外面用报纸和塑料包装的,另一包是散开的,其拿的时候不小心把散开的袋子弄倒了,袋子里的冰毒泼到桌子上,当时散袋用两个塑料袋包装的,其就拿下来一个,把散在桌子上的冰毒装进袋子里,然后其把三袋冰毒放进其带的标的“让孩子的童年更响亮”的红边袋子里,还有一小袋冰毒可能是其在玩冰时随手把没溜过的放进了袋子里。后其出院子门左转准备找司机“大排”时被警察抓住了,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了冰毒。毒品都是其从孙锡祥那拿的,其和孙锡祥约定一条货11.5万元。其的微信号绑定在其手机182××××7303这个号码,微信号昵称是“玥玥”。其购买冰毒自己吃点,如果朋友要其就给他们,再收点费用。其不知道民警从一楼的店长室里查获的毒品是谁的。被告人杜秀萍当庭供称,其不认识童贝,其也不知道孙锡祥的毒品是从哪来的。其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其所述的“老头”即证人范某。4.被告人宋威供称,童贝是其表弟,其知道童贝吸毒。其和童贝是从武汉开车来的南京,牌号为鄂A×××××的红色骐达轿车。2016年9月6日18时30分左右,童贝说要去一趟南京见一朋友,其答应,后其一路开车,7日4点半左右快到南京时,其让童贝联系他朋友,对方让其导航到兴隆大街地铁站,到了地铁站,一男子上了其车,然后指引其开车到了一院子里,三人下车后到了二楼一房间。其去洗了一把脸,回来时其看到男子用剪子在拆一包裹,包裹外面用胶带粘着,里面是白色塑料袋,塑料袋里面是白色晶体,其看到有二袋,其猜到是毒品。男子拿一手机大小的秤称这些白色晶体,后来男子把这二袋东西包起来出去了。过了一会,男子回来对童贝讲过一会再给他钱,之后又下楼了。后男子又回来说警察来了,三人就跑到了顶楼,最后都被警察抓获。装有毒品的包裹应该是童贝带来的,包裹有三分之一A4纸张的大小,厚度约4厘米。被告人宋威当庭供称,从武汉到南京一直是其开的车,过路过桥费是童贝付的,童贝让其送他来南京会给其一万元。其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被告人童贝,其还辨认出2016年9月7日凌晨到地铁站接应的男子即被告人孙锡祥。5.证人范庆玉(南京市江东中路170号港华燃气公司保安)证言证明,2016年9月6日14时许,孙锡祥跟其讲夜里约个朋友到其单位谈个事情,就个把小时,其答应。当晚10时许,孙锡祥到其单位说他朋友下半夜才来,后就出去了。7日凌晨3时许,孙锡祥开车带了一中年女子到了其单位,4点左右,孙锡祥到监控室跟其说中年女子在一楼店长室里,还说他的朋友马上到了,让其把开道闸的遥控器给他,其在监控室看到孙锡祥开了道闸,一辆红色轿车开进来,孙锡祥带着从车上下来的两个人到了二楼更衣室。后孙锡祥送中年女子出了大门口,其在监控室看到有人翻围墙,对方称是警察,后警察上楼将孙锡祥和他的两个朋友控制住了。其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被告人孙锡祥带来的中年女子即被告人杜秀萍。6.朱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7日凌晨2时许,其在家接到杜某182××××7303的电话,杜某1让其到兴隆大街地铁站接她,她正常付车费,其就开车到兴隆大街地铁站旁边的超市门口等她。约5点半时,其发信息问杜某1,杜某1回电话给其,其听到她在电话里喊了一声“救命”就挂了,其以为打劫就下车跑到马路对面,其刚过去就看见杜某1被人压在地上,后来其看见警察搜出好多毒品。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知道孙锡祥搞冰毒,其从孙锡祥手上拿过几次冰毒,都给钱的。孙锡祥跟其聊天时说过,他找武汉一个叫什么贝的人买毒品,价格是12万一条,一条就是1千克。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抓获现场视频、刑事摄影照片证明,(1)2016年9月7日05时32分至06时00分,民警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68号永隆家居商场门口抓捕杜秀萍,杜秀萍在被抓捕的过程中将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扔弃在地上,民警将杜秀萍控制住,并对被杜秀萍扔弃在地上的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民警在杜秀萍旁的人行道上发现白色VIVOV3MAXA手机一部(串号:861751031744036);在杜秀萍旁的辅道上发现上面有“小叮当”字样的环保袋一个,从环保袋内查获用透明胶带包裹的尚未拆封的毒品疑似物一包(1号检材)、透明塑料自封袋装毒品疑似物二大袋(2-3号检材)、以及用中号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小袋(4号检材),环保袋内另查获电子秤及杜秀萍所有的棕色钱包各一个,钱包内有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131××××8027)、银行卡四张(其中有卡号为62×××15建设银行卡一张)等物品。(2)2016年9月7日5时37分至10时00分,民警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70号南京港华燃气公司新城客户服务中心以及在该现场被抓获的被告人童贝、孙锡祥、宋威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民警从孙锡祥手中查获黑色苹果6LUS手机(133××××4389)一部、在其右侧裤子口袋内查获白色MOMCOO手机(188××××4801)一部、在其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现金人民币47900元;从宋威手中查获金色苹果手机(186××××2827)一部;从童贝身上查获华为P9手机(181××××7957)一部、在该中心二楼更衣室茶几下查获童贝所有的棕色钱包一只,内有童贝本人身份证及若干银行卡;在该中心一楼店长室靠窗办公桌上查获孙锡祥所有的黑色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元及银行卡4张(其中有卡号为62×××25工商银行卡及卡号为62×××01建设银行卡各一张)。上述物品均予以拍照固定、提取、扣押,毒品疑似物均予以称重、送检。9.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宁公禁毒鉴字【2016】890号鉴定意见书、宁公禁毒鉴字[2016]1055号鉴定文书证明,民警从被杜秀萍扔弃的环保袋内查获疑似毒品若干,经鉴定,其中1号检材净重为500.08克,2号检材净重为379.35克,3号检材净重为104.95克,4号检材净重为0.430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号、2号、3号检材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78.75%、79.46%、78.59%;10.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宁公(网)勘〔2016〕554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明,该保卫支队依法对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送检的被告人童贝、孙锡祥、杜秀萍及宋威所有的手机进行检查,提取、固定各被告人手机中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息、QQ聊天记录、微信等信息。11.采取技术侦查决定书、技术侦查资料证明,被告人童贝、孙锡祥、杜秀萍、宋威相互之间在案发前的通话、短信及微信联系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①孙锡祥(188××××4810、133××××4389)与童贝(181××××7957)的通话及短信内容2016年8月15日至8月26日期间,孙锡祥与童贝之间就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款项的支付方式等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孙锡祥问童贝一条冰的价格是多少,童回复“半条八万五,一条八万”,并称“东西可以的”,后童贝答应孙锡祥“我这边找人给你送过去,一万块钱包干”,孙锡祥称“我尽量凑两条的钱”,同时孙锡祥叮嘱童贝“要质量,货不能太潮”,童贝回复“我知道”。2016年9月6日14时13分、14时15分,孙锡祥以短信及通话方式先后与童贝联系,孙锡祥称20国峰会已闭幕,其已观察了路况,平安,同时让童贝提早点走,出门时另外搞个号码,童贝答应;20时47分,孙锡祥打电话问童贝“启程了吗?”,童贝回复“启程了,在路上”、“刚到麻城”。2016年9月7日4时25分,童贝电话告知孙锡祥其在江山大街(南京市),孙锡祥让童贝往江东中路和江东北路方向走,以兴隆地铁站麦当劳做标点,童贝答应。②孙锡祥(133××××4389)与杜秀萍(182××××7303)的通话及短信内容2016年8月14日22时24分,杜秀萍主叫孙锡祥,杜某2“最近没有怎么忙,手上东西都没怎么弄”,孙某2“不要急,慢慢的”;22时33分,杜秀萍短信联系孙锡祥“孙某3,你手上要是有,等你有四件就帮我带点过来”;22时34分,孙锡祥短信回复“好的”。2016年8月24日22时24分,杜秀萍问孙锡祥“你回来了?”,孙锡祥称“我回来了,我马上准备给你十二个”“等下打车过来”,同时孙锡祥告诫杜秀萍“半个月,半个月,不得动的哦”,杜回复“行”。2016年9月5日7时47分,孙锡祥电话联系并告知杜秀萍,其已跟童贝确定,让童贝放趟车子先带“一条”过来,届时让杜秀萍当场带回去;接着孙锡祥又告诉杜秀萍,童贝虽觉得“个把公斤,真没意思”,但根据其“要踩到点”的要求所以也就同意了,其先打两万元定金给童贝,剩余的钱等童贝到南京后再给;孙锡祥同时让杜秀萍“今明两天把钱凑一下,后天早晨交接”,杜秀萍称其马上准备;孙锡祥让杜秀萍到建行把钱打到其儿子的建行卡上,其再亲手把钱给童贝;杜秀萍称其会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提现的方式把钱转给孙锡祥,孙锡祥同意;孙锡祥告诉杜秀萍“那个是两万,你再准备九万五”,并称“货到那个地方,最好是上家下家不要见面最好”,杜秀萍称其相信孙锡祥;孙锡祥又称“我一般都是夜里到凌晨这个时间”,杜秀萍让孙锡祥“到时候你打我电话”。2016年9月5日8时07分,杜秀萍短信通知孙锡祥“微信转了三千”,8时09分,孙锡祥回复其已收钱;8时10分,杜秀萍发短信让孙锡祥把建行卡号发给其,8时23分,孙锡祥通过短信向杜秀萍发送“建行卡:62×××65,熊某”;8时24分,杜秀萍短信告知孙锡祥其已收到卡号,马上去银行打钱,同时称其又通过支付宝转账了三千元,后双方又通过电话确认转账;8时55分,杜秀萍电话告知孙锡祥,其分别转了九千一和两千九,并让孙锡祥到时候电话联系其,孙锡祥同意。2016年9月6日8时16分,孙锡祥主叫杜秀萍称“按原计划进行”,后又告知杜秀萍“我这边,他人一过来,把他接到楼上去,然后我把东西拿下来,一交接,钱一付,就可以了”;杜秀萍回复“可以”;孙锡祥又称“尽量在12点过后交接这个事情”。2016年9月6日17时30分,杜秀萍问孙锡祥准备如何,孙锡祥称其已全部安排好,并问杜某3在哪,杜秀萍称其现在融康某,孙锡祥让杜秀萍往兴隆这边走,但不要太早过去,晚上十点左右,过来时把东西准备好;杜秀萍回复“行,好,我知道了”;21时35分,孙锡祥电话告知杜秀萍其马上开车去接她,杜秀萍让孙锡祥到了后给其打电话,见面再说;孙锡祥提醒杜秀萍还差点钱,杜秀萍回复“其身上全是现金和卡”。③孙锡祥(133××××4389)与范某(136××××4856)的通话内容2016年9月5日9时20分,孙锡祥电话联系范某,孙锡祥让范某明晚能够上班,范某回复明天再说。2016年9月6日2时21分,孙锡祥就当晚上班的事再次联系范某,并称其会帮对方搞点东西(毒品)吃吃,范某称其调好班后会打电话告诉对方;14时22分,范某向孙锡祥确认当晚其会上班;18时43分,孙锡祥问范庆玉是否在单位(建邺区江东中路170号港华燃气服务中心),范某回复现其一个人在单位;19时23分,孙锡祥到达范某处后电话通知对方为其开门。④童贝(tongbei894811)与宋威(wei405640)的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9月4日5时15分,童贝发送微信给宋威,童贝称“起来了就打电话我,要是没事就和我一起跑趟南京,一万”;7时37分,宋威回复“什么时候回来”,并称“我昨天输了8万”;7时39分,童称“今天不去,过几天去”,并让宋威这两天先好好休息;11时00分,童贝让宋威想清楚,并称“这不是开玩笑,这是拿命在搏”,宋威回复“我想清楚啦”,随后宋威通过微信就每月计划跑货的次数与童贝多次交流,童贝告诫宋威“钱是赚不完的,但是我们一出事就玩玩了知道吗?”,宋威回复“是死是活,听天命了”“我在用命赚钱”,同时让童贝在出发前提前告诉其。2016年9月5日16时22分,童贝通知宋威“明天晚上出发”;16时24分,宋威回复“好”;17时16分,童贝称“时间是那边人安排的,因为那个点最安全,所以一定要半夜到”,宋威同意。2016年9月6日15时09分,童贝联系宋威当天要早点走;18时27分,童贝告诉宋威其现在就去对方处;18时57分,宋威让童贝到其的售楼部接其,同时将其的位置通过微信发送给童贝;19时31分,宋威向童贝微信发送的位置共享结束。12.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微信转账截图证明,2017年9月5日8时16分,杜秀萍通过手机微信向孙锡祥转账3000元;同日,杜秀萍通过支付宝向孙锡祥所持有的工商银行卡(62×××65)内转账3000元,后杜秀萍又先后两次通过ATM机存款向孙锡祥上述银行卡内分别存入人民币9100元、2900元,杜秀萍于当日共计转账人民币18000元。该事实与被告人杜秀萍关于其于案发的前几日向孙锡祥支付18000元部分毒资的供述内容相符。2017年9月7日,杜秀萍通过ATM机先后四次从其所持有的建设银行卡(62×××15)内分别取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同日,杜秀萍通过支付宝先后两次向孙锡祥所持有建设银行卡(62×××01)内分别转账5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16年9月7日0时57分,杜秀萍通过手机向孙锡祥微信转账人民币9700元。13.取款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9月7日01时09分,被告人杜秀萍出现于建设银行城南支行铁心桥分理处ATM机前,后开始操作ATM机取款;01时12分,被告人孙锡祥出现并站在杜秀萍身旁;01时13分,杜秀萍从ATM机取款并将取出的现金给付孙锡祥,后杜秀萍重复操作;01时22分,杜秀萍结束操作后二人一同离开该分理处。该事实与被告人杜秀萍供述、银行卡帐户明细的内容相互印证。14.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杜秀萍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5.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抓获视频证明,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被抓获经过。本案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证、搜查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童贝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锡祥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杜秀萍明知是毒品,仍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威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锡祥、杜秀萍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威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童贝、宋威共同运输毒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秀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秀萍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童贝的辩护人提出“童贝没有完成毒品交易,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童贝应毒品下家孙锡祥的购毒要求,从湖北省武汉市携带并运输毒品至江苏省南京市兴隆大街地铁站附近与孙锡祥会面,后又随孙锡祥至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70号港华燃气公司新城客户服务中心的二楼更衣室内进行毒品交易,将其携带的984.3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功给付孙锡祥,童贝的行为依法应以既遂论处,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童贝的辩护人提出“童贝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锡祥的辩护人提出“孙锡祥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杜秀萍的辩护人提出“杜秀萍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童贝、孙锡祥、杜秀萍的讯问笔录及庭审笔录证实,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在侦查阶段先后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亦予以认可,其等行为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孙锡祥的辩护人提出“孙锡祥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倒卖,应认定为居间介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锡祥、童贝、杜秀萍的供述,技侦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孙锡祥以85000元的价格向童贝购得980余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以11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所购毒品向杜秀萍贩卖,孙锡祥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系该次毒品交易的主体和独立环节,属于居中倒卖者,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宋威的辩护人提出“宋威系受童贝的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童贝、宋威的供述,技侦资料证明,宋威明知是毒品,仍为了牟取报酬亲自驾车将毒品从武汉运输至南京,系毒品运输的主要实施者,其行为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宋威的辩护人提出“宋威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威系初犯、偶犯,但被告人宋威无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本院结合宋威此次毒品犯罪的起因及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童贝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84.38克,被告人孙锡祥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84.38克,被告人杜秀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84.81克,被告人宋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84.38克。被告人童贝、孙锡祥、杜秀萍毒品犯罪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均应当处死刑,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均可不予立即执行。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锡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杜秀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31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 强审 判 员 赵 杰审 判 员 顾岚岚人民陪审员 邵美金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人民陪审员 杨福梅人民陪审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涯邻书 记 员 罗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