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马德兵与汉阴县宏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邹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兵,汉阴县宏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邹定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1063号原告:马德兵。被告:汉阴县宏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邹定坤。原告马德兵与被告宏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邹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马德兵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德兵以没有任何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德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铅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