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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于某某,亓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01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被告:于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被告:亓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亓某、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兰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