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俞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俞贵,梁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来,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曾俞贵(曾用名曾艺),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梁朝坤,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俞贵、梁朝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朝坤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中分社,账号:56×××25、56×××99内的存款人民币28100元;划拨款划至博白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主账户户名:博白县人民法院,子账户户名:博白县人民法院,子账户账号:62×××6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庆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宾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