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罗新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3848664744P。法定代表人张勇军。被执行人罗新根,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197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罗新根在(2017)浙1123执207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罗新根银行存款人民币52436.1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罗新根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