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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联创富达(大连)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创富达(大连)创业投资管理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初129号原告联创富达(大连)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甲仁。委托代理人刘玲。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安。委托代理人严佳。原告联创富达(大连)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创富达(大连)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创富达(大连)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赵晓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