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金超、段景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超,段景奎,何树忠,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金超,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段景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何树忠,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81300019Q。法定代表人:吴万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超与被执行人段景奎、何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不能履行(2017)津0116民初20000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段景奎对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申请人杨金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段景奎对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862942.5元。我院依法向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发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回复我院段景奎在其处有债权1766645.57元,现我院已执行到期债权683912.5元。因被执行人段景奎、何树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超向本院申请对(2017)津0116执210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