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玉林市典林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千格商贸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典林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千格商贸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仁东苗圃,黎泰富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975号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城站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高海恩。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典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仁厚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家裕。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达,广西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千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仁厚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汉宁。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达,广西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玉林市玉州区仁东苗圃,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定代表人:孙贵发,该场场长。第三人:黎泰富,男,193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林市典林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千格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林市玉州区仁东苗圃、黎泰富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9元,减半收取元7704.5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