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沈阳龙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先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大安市先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279号原告:沈阳龙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代理人:周志哲,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安市先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银东,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江,吉林省大安市司法局慧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阳龙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先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龙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阳龙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51元,减半收取3976元,由被告大安市先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