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严跃先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城乡建设局崔裕志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跃先,崔裕志,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严跃先,男。被执行人崔裕志,男。被执行人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闽生。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建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城乡建设局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席草田房屋过户至严跃先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