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3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和清与徐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和清,徐建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1354号原告:徐和清,男,生于1989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忠,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和清与被告徐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和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和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和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和清承担。审判员 李 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萌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