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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声银与汪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声银,汪为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723号原告:王声银,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汪为亮,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王声银与被告汪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声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声银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声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声银负担。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