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声银与汪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声银,汪为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723号原告:王声银,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汪为亮,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王声银与被告汪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声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声银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声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声银负担。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