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与宋文波、夏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宋文波,夏金平,梁建国,邱远程,曲文龙,毕建森,朱保奇,邱华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932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住荣成市虎山镇邱家村。负责人:张林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龙,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波,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夏金平,女,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梁建国,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邱远程,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曲文龙,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毕建森,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朱保奇,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邱华江,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与被告宋文波、夏金平、梁建国、邱远程、曲文龙、毕建森、朱保奇、邱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9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育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