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军、刘旭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军,刘旭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871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镇。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龙,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文军,男,1966年10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柳河县亨通镇。被告:刘旭波,男,1987年10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柳河县亨通镇。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军、刘旭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缓交),由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丹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鑫—46—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