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科健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科健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中泰机械有限公司,诸城科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熔钢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张永梅,张永丰,孙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13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东武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昌,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诸城市科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驻地。被申请人:诸城市中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高新园芦河大道3399号。被申请人:诸城科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驻地。被申请人:山东盛熔钢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孟疃村西3号房。被申请人:王海,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永梅,女,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永丰,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孙晓,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生,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诸诸城市科健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中泰机械有限公司、诸城科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盛熔钢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张永梅、张永丰、孙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70237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70237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