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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志瑛、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志瑛,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长岛东方明珠快船有限公司,赵乐通,高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333号申请人:宋志瑛,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东关东区。被申请人: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34763694071N,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海滨路277号。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被申请人: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34265420238Y,住所地:长岛县通海路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被申请人:长岛东方明珠快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345936303732,住所地:山东省长岛县海滨路277号。法定代表人:赵乐通。被申请人:赵乐通,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岛县。被申请人:高秀兰,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宋志瑛与被申请人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长岛东方明珠快船有限公司、赵乐通、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1131073900308713583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岛乐通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长岛东方明珠快船有限公司、赵乐通、高秀兰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8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荆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晓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