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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罗丽英、潘江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罗丽英,潘江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84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告:罗丽英。被告:潘江武。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罗丽英、潘江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24.32元,减半收取计4162.1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惠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