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生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柏县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174809308。法定代表人:丁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生和,男,1966年6月1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双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生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144.38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