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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马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彩霞,樊巧旺,张健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48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利,男,198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彩霞,女,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樊巧旺,男,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健美,女,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彩霞、樊巧旺、张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