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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良德诉集安市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德,集安市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420号原告赵良德,男,1939年1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业不详,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集安市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德诉被告集安市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宝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连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