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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东宁市绥阳镇鸿峰采石场与王树文劳动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宁市绥阳镇鸿峰采石场,王树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特21号申请人:东宁市绥阳镇鸿峰采石场,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法定代表人:孙有祥,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树文,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人东宁市绥阳镇鸿峰采石场因与被申请人王树文劳动仲裁一案,不服东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12]第4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王树文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亦于2017年8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申请人东宁市绥阳镇鸿峰采石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后,被申请人王树文因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亦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对申请人东宁市绥阳镇鸿峰采石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宁市绥阳镇鸿峰采石场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东宁市绥阳镇鸿峰采石场。审判长  钱大龙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重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