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8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473泰兴市利农物资有限公司与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利农物资有限公司,秦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473号原告:泰兴市利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商井社区向阳路6号。法定代表人:钱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该公司员工。被告: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利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兴市利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利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泰兴市利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 判 员 严洪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熊小燕书 记 员 侯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