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9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晶晶与林忠义、林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晶,林忠义,林慧兰,林忠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9375号原告:黄晶晶,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师。被告:林忠义,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林慧兰,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林忠巧,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晶晶与被告林忠义、林慧兰、林忠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林忠义、林慧兰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到起诉之日暂计6000元);2、被告林忠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忠义与被告林慧兰于2016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2017年7月21日,被告林忠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被告林忠巧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被告林忠义与被告林忠巧亲笔签名并捺印的借款借据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忠义、林慧兰应共同偿付原告黄晶晶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二、被告林忠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忠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林忠义、林慧兰、林忠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