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敖日奇郎与马丽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日奇郎,马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财保39号申请人:敖日奇郎,男,蒙古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人:马丽亚,女,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申请人敖日奇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丽亚在内蒙古乌海市建设银行账户为*****中的存款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格日勒所有的车牌号为蒙C*****大众牌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马丽亚在内蒙古乌海市建设银行账户为*****中的存款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担保人格日勒所有的车牌号为蒙C*****大众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敖日奇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刘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东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