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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宁,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楠、洪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宁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本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果批发市场向南左转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宁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6.683mg/100ml。认为被告人赵宁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宁对起诉指控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宁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涿州市建设路水果批发市场向南左转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宁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6.683mg/100ml。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赵宁的供述:2017年5月23日22时许,其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水果批发市场向南左转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其是在东大街利生烧烤吃饭时喝了半杯白酒和两瓶啤酒,之后驾车前往冠云路仙颐园小区途中被警察查获。其对酒精检测结论无异议。其驾驶的车辆车主是妻子张曼,其驾驶证为B1B2。2、冀F×××××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赵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证实:赵宁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683mg/100ml。4、车辆照片。5、赵宁常住人口信息。6、送达回执。7、情况说明证实未查到赵宁违法犯罪记录。8、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