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051号原告柯某,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代理人余丽,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 判 长 方新明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王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吉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