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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祁可德与宣立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可德,宣立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祁可德,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警察,住靖远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宣立财,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靖远县。再审申请人祁可德因与被申请人宣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甘04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6)甘042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6年9月9日生效,2017年3月29日再审申请人祁可德向本院递交申诉状之时已超过六个月,且又不能提供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可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生伟代理审判员  李富梅代理审判员  葛有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