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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韩明然、许宗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然,许宗海,魏枝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明然,男,1964年4月8日出生,52岁,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许宗海,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魏枝礼,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明然与被执行人许宗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宗海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宗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6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