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宁阳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宁阳,男,198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雪,淮南市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琦,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宁阳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琦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继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