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祥玉、周广顺与张有祥、齐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玉,周广顺,张有祥,齐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玉、周广顺被执行人张有祥、齐长春申请执行人孔祥玉、周广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有祥、齐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执恢37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