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社与弓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弓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静,该公司兴安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弓兴辉,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弓兴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弓兴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通北支行工资帐户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弓兴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通北支行工资帐户存款至北安市人民法院帐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弓兴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通北支行工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公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