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康文敬与李瑞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敬,李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康文敬,男,1994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李瑞军,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6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前按照(2016)豫0184民初61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瑞军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