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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肖明、何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肖明,何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7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中路1号。代表人:王心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守坤,男,汉族,住钟祥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资产处置部负责人。被告:肖明,男,汉族,住钟祥市。被告:何玉琴,女,汉族,钟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住钟祥市。委托代理人:李义祥,男,汉族,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被告肖明、何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 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