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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保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保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528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保超,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无证驾驶,2017年3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0月12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保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卢保超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保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卢保超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北京”黑色现代轿车,沿颍上县顺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顺河北路与交通东路交叉口200米处被公安机关查扣。经检测,卢保超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被告人卢保超因无证驾驶,2017年3月1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一千二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保超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朱某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保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保超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保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保超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保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与行政罚款相折抵后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振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群英书 记 员 马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