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葛星与周士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星,周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葛星,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周士勇,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星与被执行人周士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星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7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立即执行。审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