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世祥与刘龙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祥,刘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祥,男,生于1949年2月28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刘龙龙,男,生于1988年1月14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刘世祥与被执行人刘龙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龙龙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世祥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206.86元、案件受理费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龙龙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4206.86元、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346.86元;申请执行人刘世祥已领取4296.8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