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8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8423号原告:饶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2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罗某,男,汉族,1972年8月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云春,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饶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饶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春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