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开发区路3288号。法定代表人徐有章,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春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辉